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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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29 20:51
- 提问者网友:孤凫
- 2021-01-29 03:55
国税函687号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1-29 05: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属于个案批复,不是规范性文件,不在文件清理范围之列。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未提及该文件。
该文件批复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做出的,是对避税行为做出的反避税规定,如果新疆自治区发生类似行为,应比照该项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该文件批复是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精神做出的,是对避税行为做出的反避税规定,如果新疆自治区发生类似行为,应比照该项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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