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房地产新设投资,原账面价值10,评估作价12,差额在投资时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指出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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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07 23:05
- 提问者网友:人生佛魔见
- 2021-11-07 20:17
若以房地产新设投资,原账面价值10,评估作价12,差额在投资时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吗?请指出条文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11-07 20:3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肯定需要交,这个也没有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肯定需要交,这个也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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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玩世
- 2021-11-07 22:3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差额在投资时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的规定,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差额在投资时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
- 2楼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11-07 22:07
要,条文忘了。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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