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构成犯罪
解决时间 2021-05-04 05:42
- 提问者网友:眉目添风霜
- 2021-05-03 10:28
• 杨某,65岁,北京市朝阳区居民。2003年3月杨某家在朝阳区某小区购买新房一套。2003年9月,新房装修完毕后,杨某前去打扫卫生。由于屋内阳台地上残留小半块装修地板时剩下的地砖,杨某想到这是新建的小区,平时路人稀少,于是捡起来随手从10楼的阳台上扔到了楼下,结果将楼下拾破烂的夏某当场被砸死。
• 问: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你认为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
• 要求有相关法律依据,要求按照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的,必须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四个方面予以分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山河有幸埋战骨
- 2021-05-03 10:51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杨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杨某往楼下扔地砖的行为造成了夏某的死亡,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在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
杨某往楼下扔地砖的行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杨某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情况。
综上所述,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5-03 16:10
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 原因:一、犯罪主体即杨某,六十五岁且精神状态正常,我国刑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还发展正常的,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犯罪客体,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三、犯罪的主观方面,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结果,并放认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因此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杨某的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他人健康权造成损害的事实。综上所诉,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 2楼网友:想偏头吻你
- 2021-05-03 15:51
一 犯罪主体:已满18周岁 额 当然了 具有刑事行为能力 二 客体 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三 犯罪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 能预料而未预料到损害结果 一块砖扔下去 肯定能意识到会可能砸死人的 而他未料到。四:客观方面,实施了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砖扔下去了且砸死人了 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3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5-03 14:43
误杀,剥夺了他人生存的权利
- 4楼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5-03 13:31
1、杨某符合主体资格条件,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主观方面,因其认为人少,不会有人走过,不会伤人或死人。主观上无伤人故意。
3、客观方面,由于杨某的行为造成夏某当场被砸死。
4、客体上侵害了人的生命权。
过失致人死亡。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 (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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