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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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07 09:14
- 提问者网友:溺爱和你
- 2021-04-06 22:44
有谁看过的啊,帮忙现在写一份吧?最好谈谈对当代中国的借鉴意义,谢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城痞子
- 2021-04-06 23:33
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开山鼻祖。
他第一次将政
治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
并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
他确定了政治学的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使政治学真正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体系。
《政治学》一书中,亚氏
以城邦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所谓“至善”
的城邦。书中,首先是对于理想城邦的探讨。全书分为八卷。第一卷应该是一个
序言。
政治学应当从何处开始。
什么是城邦:
一种追求至善的包含其他一切的共
同体就是城邦。
亚里士多德从一开始就批评了一种谬论即认为治城邦如治家,
家
长、主人、政治家和君主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区别仅在于治理人数的不同而已。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
治国与治家是不一样的,
家务管理者与政治家也是不一
样的。
从第二卷开始,
亚氏开始讨论各种政体了。
政体的研究也是全书的核心和关
键。
“
我们准备考察,对于那些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说,最好的政治共同
体是什么。
”
亚氏认为政治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所以要研究所谓的理想政体,
更要考察现存的各种不同的政体。
理想政体应当是能够实际可用的,
因此最好的
政治共同体是由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处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
中庸主义式的思想贯穿着全书的始终。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第二卷中亚
氏开始了对其师柏拉图及其理想政体的强烈批判。
他认为,
“城邦的本质就是许
多分子的集合”
,
反对柏拉图整齐划一式的最理想的城邦组合形式。
他还反对妻
子财产共有等等柏拉图的共有制的思想。接下来,亚氏批判了柏拉图《法律篇》
中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两种最坏政体形式的结合体—共和政体。
在最后,
亚氏还
比较分析了斯巴达、克里特、迦太基等不同的政体形式,
城邦的基本要素是公民。
公民的本质决定城邦的本质,
所以要研究城邦,
首
先要研究公民。在第三卷的开始,亚氏开始讨论公民的定义。
“凡有资格参与城
邦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
就是该城邦的公民。
这就是说,
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的人才是公民,
只有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才是公民。
紧接着,
开始讨论
善良之人的德性与良好公民的德行是否相同。
结论是:
“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
人应具有的德行,也可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
在此之后,
讨论来到了全书的重点部分—政体的分类。
亚氏将政体分为正宗
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
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亚氏对各种政体进行了比较。特别是对于寡头
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比较。
寡头政体崇尚财富,
认为由富人当政,
政治权利的不平
等分配看做正义;
平民政体追求自由,
认为一切都应当平等,
使政治权利的平均
分配为正义。接下来,亚里士多德论述了城邦的权力归属问题。他认为,由多数
人掌权是合乎公道的。
接着自然地转为各种政体的问题。
当城邦中德性较高的人越来越多后,
君主
制开始逐渐被共和制和寡头制取代。
但是平民政体,
是众人德性堕落的结果。
民
众决断一切是永远和野心家的煽动与僭主的谋权分不开的。
在亚氏看来,
共和政
体和贵族政体,
都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某种混合,
区别在于前者倾向平民而
后者倾向寡头。最优良的城邦,
在亚氏看来,是中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政体
,因
为中产阶级人数最多,从整体上占有着巨大的财富,个人而言,既不富有,也不
贫穷,所以
能够保持整体上的稳定
。而且
中产阶级讲求平等,注重德性,能够
更容易做到
“
中庸
”
的美德。
在第五卷,
亚氏开始讨论各种政体覆灭更替的原因,
以及保存政体的最佳方
法是什么。首先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冲突。根本原因是二者的正义观不同:
自由和财富的对立。其次,平民和寡头的冲突引起僭政,因为僭主欺骗双方,使
他们认为只有在僭主的统治下才能使双方得到安宁,
可实质确是,
挑拨双方的互
相斗争才是僭主维持自己权力的法宝。
僭主因不正当的权力产生恐惧,
并因为这
种恐惧而运用种种僭术来对付人民。
但是,
明智的僭主会变得谦卑恭顺,
使自己
的行为符合法律,从而使僭政得以长久维持。这也是僭主制的保全方法。
在最后的七八两卷,
亚氏从新回到了对于理想城邦的讨论。
最优秀的政体就
要有最值得选取的生活。
对于幸福的人,
幸福的城邦的讨论。
以及对于土地分配,
共餐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音乐、文学等等具有柏拉图式理想观的讨论。
这也说明亚氏的思想终究在某些方面被其师柏拉图深深的影响。
总之,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创始者,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
《政
治学》也是经典中的经典。其中有关城邦,政体,法制等政治思想深深的影响了
此后的政治家和学者
他第一次将政
治学从其他学科中分离出来,
并形成了自己独立的研究领域。
他确定了政治学的
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使政治学真正成为一门系统的学科体系。
《政治学》一书中,亚氏
以城邦作为政治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所谓“至善”
的城邦。书中,首先是对于理想城邦的探讨。全书分为八卷。第一卷应该是一个
序言。
政治学应当从何处开始。
什么是城邦:
一种追求至善的包含其他一切的共
同体就是城邦。
亚里士多德从一开始就批评了一种谬论即认为治城邦如治家,
家
长、主人、政治家和君主实际上是一个意思,区别仅在于治理人数的不同而已。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说法,
治国与治家是不一样的,
家务管理者与政治家也是不一
样的。
从第二卷开始,
亚氏开始讨论各种政体了。
政体的研究也是全书的核心和关
键。
“
我们准备考察,对于那些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说,最好的政治共同
体是什么。
”
亚氏认为政治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所以要研究所谓的理想政体,
更要考察现存的各种不同的政体。
理想政体应当是能够实际可用的,
因此最好的
政治共同体是由最能实现其生活理想的人来实现的。
这种处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
中庸主义式的思想贯穿着全书的始终。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第二卷中亚
氏开始了对其师柏拉图及其理想政体的强烈批判。
他认为,
“城邦的本质就是许
多分子的集合”
,
反对柏拉图整齐划一式的最理想的城邦组合形式。
他还反对妻
子财产共有等等柏拉图的共有制的思想。接下来,亚氏批判了柏拉图《法律篇》
中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两种最坏政体形式的结合体—共和政体。
在最后,
亚氏还
比较分析了斯巴达、克里特、迦太基等不同的政体形式,
城邦的基本要素是公民。
公民的本质决定城邦的本质,
所以要研究城邦,
首
先要研究公民。在第三卷的开始,亚氏开始讨论公民的定义。
“凡有资格参与城
邦议事和审判事务的人”
就是该城邦的公民。
这就是说,
只有享受平等政治权利
的人才是公民,
只有由这样的公民组成的政治团体才是公民。
紧接着,
开始讨论
善良之人的德性与良好公民的德行是否相同。
结论是:
“即使不具有一个善良之
人应具有的德行,也可能成为一个良好的公民。”
在此之后,
讨论来到了全书的重点部分—政体的分类。
亚氏将政体分为正宗
政体和变态政体两类。正宗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变态政体:
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
亚氏对各种政体进行了比较。特别是对于寡头
政体和平民政体的比较。
寡头政体崇尚财富,
认为由富人当政,
政治权利的不平
等分配看做正义;
平民政体追求自由,
认为一切都应当平等,
使政治权利的平均
分配为正义。接下来,亚里士多德论述了城邦的权力归属问题。他认为,由多数
人掌权是合乎公道的。
接着自然地转为各种政体的问题。
当城邦中德性较高的人越来越多后,
君主
制开始逐渐被共和制和寡头制取代。
但是平民政体,
是众人德性堕落的结果。
民
众决断一切是永远和野心家的煽动与僭主的谋权分不开的。
在亚氏看来,
共和政
体和贵族政体,
都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某种混合,
区别在于前者倾向平民而
后者倾向寡头。最优良的城邦,
在亚氏看来,是中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政体
,因
为中产阶级人数最多,从整体上占有着巨大的财富,个人而言,既不富有,也不
贫穷,所以
能够保持整体上的稳定
。而且
中产阶级讲求平等,注重德性,能够
更容易做到
“
中庸
”
的美德。
在第五卷,
亚氏开始讨论各种政体覆灭更替的原因,
以及保存政体的最佳方
法是什么。首先是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的冲突。根本原因是二者的正义观不同:
自由和财富的对立。其次,平民和寡头的冲突引起僭政,因为僭主欺骗双方,使
他们认为只有在僭主的统治下才能使双方得到安宁,
可实质确是,
挑拨双方的互
相斗争才是僭主维持自己权力的法宝。
僭主因不正当的权力产生恐惧,
并因为这
种恐惧而运用种种僭术来对付人民。
但是,
明智的僭主会变得谦卑恭顺,
使自己
的行为符合法律,从而使僭政得以长久维持。这也是僭主制的保全方法。
在最后的七八两卷,
亚氏从新回到了对于理想城邦的讨论。
最优秀的政体就
要有最值得选取的生活。
对于幸福的人,
幸福的城邦的讨论。
以及对于土地分配,
共餐制,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音乐、文学等等具有柏拉图式理想观的讨论。
这也说明亚氏的思想终究在某些方面被其师柏拉图深深的影响。
总之,亚里士多德是政治学的创始者,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
《政
治学》也是经典中的经典。其中有关城邦,政体,法制等政治思想深深的影响了
此后的政治家和学者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走死在岁月里
- 2021-04-07 00:59
你可以用这个出处
是同一句话
[8]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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