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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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网友:刺鸟
- 2021-01-05 18:45
老师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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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第四晚心情
- 2021-01-06 01:43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楼网友:你哪知我潦倒为你
- 2021-01-05 22:33
教师体罚学生的相关法律规定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
对于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罚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本人可以进行以下处罚: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 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因体罚学生对学生或学校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3楼网友:野慌
- 2021-01-05 21:10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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