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罚款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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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2 18:47
- 提问者网友:半生酒醒
- 2021-01-02 08:57
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罚款成立吗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何以畏孤独
- 2021-01-02 10:12
所作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如果在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处罚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如果违章停车的事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仍然可以按照实际的违法事实按法定程序,对违章停车行为另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裁定案例
“车身颜色不一致,处罚地点不一致,告知单和决定书上的地点又不一致。”原告代理人陈先生说,他们对原告违停事实并无异议。在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就做出处罚决定,暴露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存在“随意”,原告要求被告方撤销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代理人称,“误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非执法民警所能克服,但原告的违法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执法部门在处罚的过程中,程序也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只是一个地标的参考,并不是准确的地点。”该分局一位交警说,交警在查处违停时,违停位置是由交警估算的,有些也用GPS定位,两者都会存在误差。
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方出示了原告方违停的照片、路边违停标志等,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
在答辩中,被告代理人称,因在执法仪器中,车辆的颜色均被预设为白色,而交警在执法中,未进行修改,属于交警的失误。此外,在执法仪器中,所有的街道均有编组代码,在对违法进行处理时,交警直接输入代码,系统便主动生成地点,同样,在录入系统时,系统也会自动生成地点。因此,造成了告知书、处罚书在地点上的误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质疑执法误差车主告交警 处罚地与违停地不一致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如果在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处罚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如果违章停车的事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仍然可以按照实际的违法事实按法定程序,对违章停车行为另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1、概念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
采用简易程序处罚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按照事先制作好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填写有关内容,而不通过立案审批等一般程序,节省了时间,便于提高效率,也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2、适用依据 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停车告知单和处罚决定书的停车地点不一样裁定案例
“车身颜色不一致,处罚地点不一致,告知单和决定书上的地点又不一致。”原告代理人陈先生说,他们对原告违停事实并无异议。在原告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就做出处罚决定,暴露了交警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存在“随意”,原告要求被告方撤销处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对此,贵阳市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代理人称,“误差”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非执法民警所能克服,但原告的违法事实是真实存在的,执法部门在处罚的过程中,程序也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为。
“只是一个地标的参考,并不是准确的地点。”该分局一位交警说,交警在查处违停时,违停位置是由交警估算的,有些也用GPS定位,两者都会存在误差。
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方出示了原告方违停的照片、路边违停标志等,证明原告存在违法事实。
在答辩中,被告代理人称,因在执法仪器中,车辆的颜色均被预设为白色,而交警在执法中,未进行修改,属于交警的失误。此外,在执法仪器中,所有的街道均有编组代码,在对违法进行处理时,交警直接输入代码,系统便主动生成地点,同样,在录入系统时,系统也会自动生成地点。因此,造成了告知书、处罚书在地点上的误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质疑执法误差车主告交警 处罚地与违停地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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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1-02 11:41
所作的处罚决定不合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如果在处罚前告知的内容与处罚的内容不一致的,属于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如果违章停车的事实成立的,行政机关在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仍然可以按照实际的违法事实按法定程序,对违章停车行为另行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楼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1-02 10:51
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可在道路上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临时占道停放机动车必须在交警部门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禁止在停车泊位以外的道路上占道停放机动车辆。违反这一规定的,交警将在摄像取证后,实施拖移。驾驶员将受到罚款100元、记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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