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案件中,原告胜诉。原告交的公告费,能判决让被告支付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么??
法官只是判决案件的受理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说公告费(给被告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判决书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负担,不知为什么???
借贷案件中,原告胜诉。原告交的公告费,能判决让被告支付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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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4 13:28
- 提问者网友:椧運幽默
- 2021-02-04 06:13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詩光轨車
- 2021-02-04 07:34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法院一般是让原告垫付,最终判决由被告随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法院一般是让原告垫付,最终判决由被告随同借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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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青尢
- 2021-02-04 08:16
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由起诉人自己决定。
法律不强制原告起诉时候必须申请财产保全,只规定原告起诉时候申请财产保全的,对于情况紧急的,应该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该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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