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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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3 20:26
- 提问者网友:献世佛
- 2021-01-02 19:46
保险法二十七条规定的"二年"和"五年"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为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青尢
- 2021-01-02 20:10
第二十七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从诉讼时效的含义来讲,应属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从诉讼时效的含义来讲,应属诉讼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骨子里都是戏
- 2021-01-02 21:36
保金请求权 属于诉讼时效
- 2楼网友:慢性怪人
- 2021-01-02 20:53
就是这时间可以去保险公司要钱,出了时间就不行了
- 3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1-02 20:32
关于受益人的指定
我国《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该条是对指定受益人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在于:
没有指定受益人怎样处理
我国《保险法》第63条第一项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条如何正确理解,可以有两种思路:
1.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2.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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