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被告均是同袍兄弟,因父亲早年病故,被告以及大哥结婚不久已于1984年底分家独立居住,母亲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并由原告承担赡养。母亲于2004年病故。
原 被告分家时,将父母的老房屋分割给原告,原告并于1989年12月30日经西林县国土局审查批准将土地使用证颁发给原告,地号为;No.0310042号。
2009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擅自到原告的老房屋拆掉瓦片,拟强行侵占原告老房屋,被告不听劝阻,原告只好通过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上面是原告告老二的,但是事实是这样的,
奶奶去世,留下老宅及地皮,家中有三兄弟,(爷爷早逝)
老三把持说家中遗产都归他所有,奶奶生前确系老三赡养,但老宅及地皮的出租,每年可获利已经足够老人吃穿。(注;每次疾病费用均由三兄弟平摊)
老人离世时烧卖费也由三家平摊。
因遗产事件家族矛盾比较深,很少来往,老三借此伪造地皮产权证书,未经老大,老二的同意,欲擅自卖掉老宅及地皮。
老大和老二找到老三告知要平分遗产,老三不同意并要求上诉。
原告诉讼原因正是因为老二气不过强行拆瓦,虽然态度过激,但如果不这样,老三根本不予理睬。
还有以上诉状书有不实之处,1 ;1984年奶奶系原告赡养至2004年终。(奶奶是1994年才到老三家的)2;原告于1989年12月30日经西林县国土审批的土地证。(分家时并没有得到妥协,老大老二并未同意,土地证纯属虚构)
奶奶在世时说过一句话,生死我都由这老宅及地皮。 这应该算是遗嘱,所以奶奶去世烧卖费三家都出了,那老宅及地皮就该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