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B公司开发的技术成果,E先生曾为B公司的工程师,参与过该电池技术的开发。该项技术被B公司列为机密级技术成果。H公司曾找B公司商谈氢镍电池技术转让问题,因嫌价格高合同未谈成。H公司高薪聘用了E先生作本公司技术工作,并通过E先生技术指导和E先生带来的B公司的技术资料开始生产氢镍电池,并投入市场。H公司的行为给B公司造成90万元的损失,B公司为调查H公司的行为支出调查费8027元。B公司以H公司与E先生为被告向H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H公司与E先生的行为,属于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种不正当行为都有哪些表现?
3.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判决?
4.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对具有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人采取哪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