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关于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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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2-01 02:18
- 提问者网友:姑娘长的好罪过
- 2021-11-30 11:38
案例二关于合同是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芗
- 2021-11-30 11:49
1、当属无效合同。刘某在招聘过程中提供假学历,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与其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且其实际能力与学识都与提供的学历相去甚远,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刘某违法在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但刘某在单位的工作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并从事了其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论其劳动价值是否达到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毕竟是存在一定的价值,也就是说所提供的劳动是有效的,只不过效率低、价值不高不能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可以考虑依据其实际能力和学历,参照本单位同等情况的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其劳动报酬。 3、对于刘某的情况,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理由有二:一是,由于刘某本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劳动合同失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不具有任何约束力的,可以从知晓劳动合同无效之日起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二是,就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劳动者违法在先,其工作能力又到不到岗位任职的要求,明显属于试用期内不附合录用条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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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空山清雨
- 2021-11-30 12:37
无效,存在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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