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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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3 08:41
- 提问者网友:星軌
- 2021-03-23 04:20
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区别?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低音帝王
- 2021-03-23 04:57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目的或功能上的差异,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法律或协议的可能性是不同的,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义务的时间不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带义务的概念: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含义,因此学术界不同意。附件是一种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包括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和合同的义务。附带义务的范围是指合同的过程,帮助履行主要的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P.16先生的观点是,他认为担保债务与债务之间的关系,除了支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它是双方之间的保护、照顾、通知义务、忠诚和协调的努力。
二.从支付义务的概念上看,从支付义务到义务,它不是独立的含义,只有承担主要支付义务的义务。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根据法律的成文法、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和补充合同解释。
合同义务的概念:首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双方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义务。合同法第42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43条本法所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论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义务与附加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功能的差异。支付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利益,使赢家支付的义务更完善;在狭义上,依附的义务是弥补支付义务的不足,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内在利益的完整性。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支付义务的设计是为了满足接受者的义务,而附件的价值则是最大化合同的收益。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2.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支付的义务和附件的义务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确定,但情况仍然不同。从支付义务到保证主要支付义务是目的,其内容的内容通常可以在债务发生时确定。当它发生时,几乎不可能确定或有负债。
3.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从支付义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其法律渊源是“皇帝”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从强制内容看,通常从支付义务的内容到增加一项支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采取其他行动,如高度不确定性、法律或议定的业务更强;虽然在法理学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趋势,但其内容仍具有不确定性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较小。
4.不同的诉讼。担保义务与支付义务之间的区别,应当是独立章节作为判断标准履行,独立于支付义务的行为,不能独立履行担保义务。可以肯定的是,然而,无法独立在这里指的是附加的义务,是指担保义务本身并不成为诉讼请求的对象,但如果违反担保义务,并积极构成侵犯债权,债权人可能损坏赔偿的名义申请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违反这两个义务,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违反义务的担保的范围应该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但由于支付义务,以确保和支持主要的支付义务,如果违反后主要的支付义务无法履行,履行赔偿的利益问题。第二,是否产生同时行使答辩权和免责声明。从付款义务为保证和辅助主要支付义务的目的,因此从支付义务发生后,如导致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或无利息,可以同时生产、履行或终止权利。但是,有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违反下列原则的行为只会导致损害,但不应损害辩护权和撤销权。
合同义务与附件义务的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义务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除而产生的。首先,合同义务只是义务的一部分,而支付的义务是首先将合同义务包括在内,而只是将合同义务与缔约方的责任区分开来.
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这主要是由于合同义务的时间不同,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
一.附带义务的概念:国家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含义,因此学术界不同意。附件是一种广义和狭义的概念,包括合同的义务、合同的义务和合同的义务。附带义务的范围是指合同的过程,帮助履行主要的支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P.16先生的观点是,他认为担保债务与债务之间的关系,除了支付义务之外,基于诚信原则,它是双方之间的保护、照顾、通知义务、忠诚和协调的努力。
二.从支付义务的概念上看,从支付义务到义务,它不是独立的含义,只有承担主要支付义务的义务。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定合同的类型,而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因:根据法律的成文法、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和补充合同解释。
合同义务的概念:首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成立前由合同各方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民法公平原则的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体现。主要包括双方之间的相互保护、通知、保密、合作和其他义务。合同法第42条: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订立合同、恶意协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三)有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43条本法所称:“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任何商业秘密,不论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的泄露或者使用不当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支付义务与附加义务的区别。
1.目的或功能的差异。支付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利益,使赢家支付的义务更完善;在狭义上,依附的义务是弥补支付义务的不足,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内在利益的完整性。从价值取向的角度来看,支付义务的设计是为了满足接受者的义务,而附件的价值则是最大化合同的收益。所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2.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不同的。支付的义务和附件的义务从一开始就没有完全确定,但情况仍然不同。从支付义务到保证主要支付义务是目的,其内容的内容通常可以在债务发生时确定。当它发生时,几乎不可能确定或有负债。
3.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从支付义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诚信原则。其法律渊源是“皇帝”在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从强制内容看,通常从支付义务的内容到增加一项支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采取其他行动,如高度不确定性、法律或议定的业务更强;虽然在法理学现代化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趋势,但其内容仍具有不确定性的基本特征,因此法律或合同的可能性较小。
4.不同的诉讼。担保义务与支付义务之间的区别,应当是独立章节作为判断标准履行,独立于支付义务的行为,不能独立履行担保义务。可以肯定的是,然而,无法独立在这里指的是附加的义务,是指担保义务本身并不成为诉讼请求的对象,但如果违反担保义务,并积极构成侵犯债权,债权人可能损坏赔偿的名义申请债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违反这两个义务,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不同的。违反义务的担保的范围应该固有利益的损害赔偿,但由于支付义务,以确保和支持主要的支付义务,如果违反后主要的支付义务无法履行,履行赔偿的利益问题。第二,是否产生同时行使答辩权和免责声明。从付款义务为保证和辅助主要支付义务的目的,因此从支付义务发生后,如导致付款义务不能履行或无利息,可以同时生产、履行或终止权利。但是,有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固有利益,违反下列原则的行为只会导致损害,但不应损害辩护权和撤销权。
合同义务与附件义务的区别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直到合同成立。义务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和消除而产生的。首先,合同义务只是义务的一部分,而支付的义务是首先将合同义务包括在内,而只是将合同义务与缔约方的责任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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