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2月的一天,刘某因在大街上摆摊同城区工商所的管理人员发生争吵。随后,被工商所的管理人员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带到办公室,非法拘禁两小时。在此期间,由于管理人员的推搡、殴打,致使刘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刘某因此到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数百元。事后,刘某多次到索要医疗费,市工商局经调查了解后向刘某道歉并批评了工商所的管理人员,但对刘某所受损失未予赔偿。刘某遂于同年4月到深圳打工。2000年5月,刘某打工回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赔偿。该局审查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本案中的刘某应否得到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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