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9年9月14日去一家私人商店应聘的,免费试用三天后,9月十七日正式上班。当时没有签合同的,就是店长跟我说,要在以后工资中扣除一千元做为培训费,做满十五个月可以退还给我。店里制度是要提前三个月向店长申请辞职的,2009年到2010年11月,是十五个月了,我跟店长提了这个事,他不同意说再怎么样也要到2010年12月17,然后我问那十七天我工资怎么算,他很含糊没有正面回答我。我们平时工资是按销量算的,基本没有所谓的底薪,因为都跟销量挂钩,去年过年因为有事请了四天假,结果就发了四百块钱的工资。
再说所谓的培训我们店里又没有专业的培训机构及人员,每次也是抽我们下班时间,然后就是卖品的代理商找几个人,来培训下产品,怎么把他们商品卖得好。 我想问的是,这聘用日期在法律上是怎么算的。如果我想十一月30走,又要想拿到那一千块,我该怎么维权?
约定聘用时期怎么算的
答案:1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4-26 22:06
- 提问者网友:末路
- 2021-04-26 10:3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执傲
- 2021-04-26 11:28
按劳动法1.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该公司收的培训费属变相押金 已经违法) 2.要签合同 买保险3.试用期工资照给 4.对于急于辞职可协商 按法律上提前30天提出即可(该公司规定的3个月与强行法抵触 违法)
维权:1.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2.对劳动纠纷(什么工资 辞职之类的)可协商 找劳动部门调解 不行就劳动仲裁 3.对劳动仲裁还不服的话就去法院起诉
建议收集相关证据 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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