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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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7 14:01
- 提问者网友:容嬷嬷拿针来
- 2021-11-27 10:3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空山清雨
- 2021-11-27 12:11
没有,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观察考虑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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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11-27 13:56
我的当事人也遇到过这个问题,我的处理方法是:马上回信,内容是,同意签订劳动合同,请告诉我何时协商具体条款。同时回信时要注意保存证据。
- 2楼网友:拾荒鲤
- 2021-11-27 13:49
你说的折中情况用人单位所谓的赔偿条款必须要符合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若是乱列名目,则属于不合法的无效条款。不过像这位仁兄说的立即回复确实比较好,合同条款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签订,若是霸王合同的,则必须先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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