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所作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能否作为原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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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22 20:38
- 提问者网友:藍了天白赴美
- 2021-03-22 04:19
被告在法庭调查中所作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能否作为原告的证据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人類模型
- 2021-03-22 05:09
1、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92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2、上述规定供参考
2、上述规定供参考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煞尾
- 2021-03-22 06:07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自认的构成条件
根据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四项条件:
1. 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2. 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
3. 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
4. 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按照你所述,构成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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