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制药企业某纳税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800万元,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租金收入120万元,取得其他业务收入8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1000万元(不包括工资);销售费用800万元,其中广告及业务宣传费600万元;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70万元,另按规定列支有关税费费300万元;该企业全年平均在册职工100人,全年实发工资总额为360万元,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提取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没有其他事项,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税法,分析该企业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2)某企业年终计算出利润总额1800万元,申报调整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也为1800万元,并按此数额计算缴纳所得税450万元。但当税务机关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有一笔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赠的款项300万元,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未作调整。
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按税法规定对这项捐赠款给予调整并计算补缴所得税。
(3)某运输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全年取得营运收入3500万元,当年各项营运费用支出1000万元,缴纳营业税等税金120万元,支付工资总额300万元,按工资总额和规定比例分别提取职工工会经费6万元、职工福利费4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7.5万元,支付财产保险费和运输保险费共计15万元,因运输事故财产损失50万元,得到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要求: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1,(1)应纳税的收入=2800+120+80=3000
(2)准予扣除的计税工资总额=800*12*200=192
(3)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192*2%=3.84 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92*14%=26.88
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92*1.5%=2.88
(4)应纳税所得额 =3000-1500+(600-192)+(84+12+9-3.84-26.88-2.88) =1979.4
应纳税额=1979.4*33%=653.202万元
2,(1)将300万元捐赠款从营业外支出中剔除,计入所得额=1800+300=2100
(2)捐赠扣除限额=2100*3%=63
(3)应纳税所得额=2100—63=2037
(4)应纳所得税额=2037*25%=509.25
(5)应补缴所得税额=509.25—450=59.25
3,(1)允许扣除计税工资总额 = 0.05 × 12 × 200 = 1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 = 120 × 2% = 2.4(万元)
职工福利费 = 120 × 14% = 16.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 = 120 × 1.5% = 1.8(万元)
(3)40万元保险赔偿不应扣除。
(4)200万元宿舍建造支出不应扣除
(5)应纳税所得额 = 3800 + 120 + 80 - 1500 - 130 -120 - 2.4 - 16.8 - 1.8 - 15 = 2214(万元)
(6)应纳所得税额 = 2214 × 33% = 730.62(万元)
3.应纳税所得额=3500-1000-120-300-6-42-7.5-15-50+30=1989.5(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1989.5×25%=497.3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