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时期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1 悬赏:7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11-17 03:39
- 提问者网友:像風在裏
- 2021-11-16 08:25
宋代时期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哪些方面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蕴藏春秋
- 2021-11-16 08:40
宋代刑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与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竟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圜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圜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46]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髡钳”);“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与折杖后的配役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刺配缘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宋初刺配并非常行之法,《宋刑统》也无此规定.太祖时偶一用之,意在补推行折杖法后,死刑与配役刑之间刑差太大的弊病.但仁宗以后,刺配的诏敕日多,刺配之刑滥用,渐成常制.
配役刑两宋使用最多,南宋时被判此刑者一度竟多达十余万人.配役刑虽然改变了推行折杖法后轻重失平的状况,但也带来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崇宁年间,蔡京建议仿《周官》推行“圜土”法,将应配人犯禁锢在“圜土”内.但由于经费或管理上的困难而旋行旋罢.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史书说受刑者往往“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管置[46]
管置,指将犯人安置到一定地区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可能创于北宋中期,类似于当今的管制刑,主要适用于被除名、勒停(勒令停职)的官吏.管置刑分为:“羁管”(羁系而管束之);“编管”(“迭送他所,量力役作时限,无得髡钳”);“编置”(或称“安置”、“居住”,轻于编管,谓编籍而安置之)等.各刑又有地理远近(或为本州,或为邻州,或为远州)之分和年限多少之别.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要举报
如以上问答信息为低俗、色情、不良、暴力、侵权、涉及违法等信息,可以点下面链接进行举报!
大家都在看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