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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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1 05:45
民事纠纷不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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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1 05:58
问题一:民事诉讼中诉的分类不包括那些 不包括的东西多了,只能提供到底有哪些分类了: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按给付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问题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你好。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余下全文>>问题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问题四:民事诉讼请求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要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主要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等;侵权之诉主要是要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问题五: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还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公诉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为的机关法人),以及第三人。问题六:民事诉讼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案件当事人等做出有违诉讼秩序,妨碍其正常进行的行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违背法律的规定,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民事诉讼行为的内容有哪些?针对这一问题,小编在下文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
一、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等。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也是违法的。但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余下全文>>问题七:诉讼有几种,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和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主要是因为发生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从而通过侦查、起诉(包括自诉)和审判活动,适用刑法定罪量刑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诉。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刑事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轻微的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予以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诉讼包括以下三类:
1. 由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诉讼。如由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由于财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婚姻家庭中的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等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公民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所产生的纠纷等等。
2.由经济法、劳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引起的民事诉讼。
3.法律规定适用 《民事诉讼法》予以解决的其他案件,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经济诉讼从严格意义上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有其自己的特点,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案件,并且适用《民事诉讼法》经济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类:
1.经济合同诉讼。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
2.经济损害赔偿诉讼。即经济组织在生产、流通领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
3.其他经济纠纷诉讼.如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股票纠纷、期货贸易纠纷等。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起诉,人民法院适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决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有九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生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的其他行政案件。问题八:诉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问题九: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余下全文>>问题十: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按给付的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问题二: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有哪些 你好。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计划划转过程中的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等。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裁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投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十四、用人单位不缴、欠缴或者少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案件。
十五、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进行改制的案件。
十六、涉及军产房的纠纷案件。
十七、因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职工下岗、买断工龄、内退、整体拖欠工资等纠纷;但用人单位未进行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结束后以下岗、买断工龄等名义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十八、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房改房买卖、住房补贴给付等执行国家房改政策问题发生的纠纷。
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发生的纠纷。
二十、涉及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已经整体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无论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还是社会保险机构。人民法院均不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降低职工工资标准,导致职工退休以后不能足额领取保险金,退休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因追索不足部分的养老金、医疗费等引起的争议;
(2)用人单位未纳入社会统筹保险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
二十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考评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二十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
二十四、其他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余下全文>>问题三: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问题四:民事诉讼请求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主要是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违约之诉主要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违约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等;侵权之诉主要是要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问题五: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还包括有第三人,以及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公诉人,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原告,被告(行政行为的机关法人),以及第三人。问题六:民事诉讼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为,一般出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案件当事人等做出有违诉讼秩序,妨碍其正常进行的行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违背法律的规定,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民事诉讼行为的内容有哪些?针对这一问题,小编在下文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
一、民事诉讼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为人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行为人在诉讼中实施了具体的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妨碍和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引起了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后果。行为可能表现为作为,如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指使他人做伪证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员拒绝协助人民法院开展工作等。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
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4.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一般是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是在诉讼之前或在诉讼结束之后,行为人所实施的在形式上与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类似的行为,虽然有可能也是违法的。但一般不能认为该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个别特殊情况下,在诉讼外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情形的,也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即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同时具备了上述四个要件,就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有下列几种: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等案件中的被告和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以及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的被告。
2、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未经允许在开庭时录音、录像、拍照,冲击法庭和在法庭上哄闹等。
3、妨害人民法院调查证据、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等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第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第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第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第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第五,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第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
(1)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
(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
(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余下全文>>问题七:诉讼有几种,包括哪些范围 根据案件性质和所依据的法律,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经济诉讼、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主要是因为发生了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该受到惩罚的犯罪行为,从而通过侦查、起诉(包括自诉)和审判活动,适用刑法定罪量刑的活动。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诉。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刑事自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轻微的不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人或者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人予以经济赔偿。
民事诉讼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诉讼包括以下三类:
1. 由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律规范调整的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发生的民事诉讼。如由于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产生的纠纷,由于财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婚姻家庭中的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等所产生的纠纷,由于公民的人身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所产生的纠纷等等。
2.由经济法、劳动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引起的民事诉讼。
3.法律规定适用 《民事诉讼法》予以解决的其他案件,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
经济诉讼从严格意义上说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但有其自己的特点,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案件,并且适用《民事诉讼法》经济诉讼主要有以下三类:
1.经济合同诉讼。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经济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案件。
2.经济损害赔偿诉讼。即经济组织在生产、流通领域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
3.其他经济纠纷诉讼.如承包经营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股票纠纷、期货贸易纠纷等。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依法起诉,人民法院适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理和裁决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有九类: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生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的其他行政案件。问题八:诉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 一、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三、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问题九:民事判决种类有哪些 1.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诉讼案件的判决和非诉讼案件的判决。诉讼案件的判决,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确认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决。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作出的判决,都是诉讼案件的判决。非诉讼案件的判决,是指对申请人要求确认的法律事实,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决。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作出的判决,是非诉讼案件的判决。
2.根据其所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责令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或者给付一定金钱、财物的判决。例如,责令败诉方归还胜诉方的借款;责令败诉方停止或者履行某种行为等。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如果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确认当事人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某项法律事实的判决。例如,判决确定某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原告享有;判决确认甲乙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等。变更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原来存在的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之判决。
3.根据其所依据的审级和审判程序不同,民事判决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它包括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对于一审判决,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如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即是。法律规定不准许上诉的,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根据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即是。二审判决,是二审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的判决。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判决书在宣告或者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再审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适用再审程序,对案件再行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仍然可以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能提起上诉。
4.根据其是否生效,民事判决可以分为生效判决和未生效判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或者依法不能上诉的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所有的二审判决。未生效判决,是指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例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未过上诉期的一审判决。
5.根据其是终结案件的全部还是一部,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全部判决和部分判决。全部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时所作出的判决。全部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即宣告结束。部分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那些案情比较复杂、全部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期内查清的案件,为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判决。部分判决作出后,该案的诉讼程序并未结束,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余下的部分事实并作出判决。部分判决的法律效力与全部判决的法律效力相同。
6.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都出庭,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对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都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法院所作出的判决。
7.根据其作出的先后时间,民事判决可以分为原判决和补充判决。原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余下全文>>问题十:民事诉讼中哪些事实不需要用证据证明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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