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氏兄弟背着姐姐(以下称杨姐),将三人共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张三与自己的妻子在该房屋住,在租赁期间,杨氏兄弟单方又将该房屋卖给李四,李四随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王五。现在杨姐发现了租房的事实,向法院起诉。与此同时,杨氏兄弟又由于李四没有付清房款,将李四起诉到法院。审理中,杨姐与杨氏兄弟对房屋的所有权均提出自己的主张。
问:1、以上2案是否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2、法院能否将该案合并审理?
3、杨姐、杨兄、杨弟、张三、张妻、李四、王五是否都需要参加诉讼?若需要参加诉讼,则各自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请简要说明理由。
1、涉及不动产诉讼的,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两案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两案件的诉求并不一致,法律关系也不同,不应作为一个案件处理。但考虑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可以在一起同时审理。 3、对于杨姐起诉的诉讼,杨姐是原告,杨兄和杨弟是被告;对于杨氏兄弟的诉讼,杨氏兄弟是原告,李四是被告,王五可以作为独立第三人,由王五申请追加或法院依职权追加。
是的属于同一法院具有管辖权,因为法律规定纠纷发生地和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也有权管辖权。2、可以,因为涉及的纠纷都是与不动产有紧密的联系。3、是的以上当事人都应该参加诉讼,杨姐处于原告地位是具有独立诉讼权地位,杨兄、杨弟、张三、张妻、李四、王五都是被告地位,而杨兄、杨弟是杨姐独立诉讼的主要被告人,而张三、张妻是杨姐追加的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