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工伤差额现在可否找单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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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18 13:35
- 提问者网友:凉末
- 2021-11-17 19:38
2010年工伤差额现在可否找单位补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杯酒困英雄
- 2021-11-17 19:53
已经超过时效,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因为少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10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至今已逾五年,早已超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时效。
但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愿意补足差额的,不受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追索因为少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差额部分,是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10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至今已逾五年,早已超过法律途径救济的时效。
但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愿意补足差额的,不受限制。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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