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2002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的措施,并于2003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04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05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3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费10万元。
2007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技术让给了唐某。唐某购买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7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02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
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合同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两防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唐某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专利是否应当不具有新型性而宣告无效?为什么?
5.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