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条鞭法”?,从何时开始的!
- 提问者网友:做自己de王妃
- 2021-04-22 09:33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神也偏爱
- 2021-04-22 10:11
差徭和田赋,对农民来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剥削。在未实行一条鞭法以前,差徭之中虽然有一部分摊派于田亩,但所占比重很小。实行一条鞭法后,役银由户丁负担的部分缩小,摊派于田亩的部分增大,国家增派的差徭主要落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已初步具有摊丁入地的性质。它不只减少了税目,简化了赋役征收方法,更重要的是赋役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具体反映了两个过渡,一是现物税和现役制向货币税过渡,一是户丁税向土地税过渡。但除少数府州县外,绝大多数地区的人丁还须承担多寡不等的役银,清代实行摊丁入地后,这一过渡才最终完成。
一条鞭法的实行,在役银编征方面打破了过去的里甲界限,改为以州县为基本单位,将一州县役银均派于该州县之丁粮。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据隆庆四年(1570)户部奏:江南布政司所属府、州、县各项差徭,通计一岁共用银若干,照依丁粮两项编派,有丁无粮者作为下户,仍纳丁银;有丁有粮者编为中户,丁粮俱多者编为上户,“俱照丁粮并纳”。此经批准“著为定例”。可见“量地计丁”是当时编征役银的基本原则。 [编辑本段]特征 一条鞭法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具体做法有很大差异。有的固定丁粮编征的比例,如南直隶江宁、庐州、安庆等府,河南邓州(今河南邓县)和新野等县役银按“丁一粮三”比例编征,陕西白水县役银按“丁六粮四”比例编征;有的固定民每丁、粮每石或地每亩摊征的银额,如江苏嘉定县每丁摊征役银一分、每亩摊征役银七厘七毫,浙江余姚县每丁摊征役银五分、每亩摊征役银四厘,山东曹县每丁摊征役银七分二厘、每大亩摊征役银七分一厘;也有将役银全部摊派于地亩的,如广东始兴县每粮一石带征丁银二钱六分,山东鱼台县将役银均派于税粮。就役银由户丁摊入地亩的比例而言,除明代晚期少数地区将役银全部摊入地亩,户丁不再负担役银者外,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①以丁为主,以田为辅,以州县为单位,将役银中的小部分摊入地亩,户丁仍承担大部分役银。②按丁田平均分摊役银,即将州县役银的一半摊入地亩,另一半由户丁承担。③以田为主,以丁为辅,即将州县役银中的大部分摊入地亩,其余小部分由户丁承担。
- 1楼网友:从此江山别
- 2021-04-22 11:53
“一条鞭法”是一种税法。就是把田赋、力役及其他所有杂税合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改变了原来按户人丁收税的办法。
"一条鞭法”于明代万历九年推行全国,即公元1581年。
- 2楼网友:有你哪都是故乡
- 2021-04-22 11:06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
《明史 食货志》:“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货,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枆。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法。”将过去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行,征发徭役的赋役制度改为按土地、人丁征收货币与白银;将过去由纳税户轮流征收解运改为官府自行征收解运。
目的 简化税制。 增加收入。 方便征收税款。
措施 把田赋、力役和其他杂税合编为一条,统一按田亩核算征收。原来按丁户征役的办法一并改为摊入田亩。 一概由官府征银雇役,以丁银取代力役。 除苏、松、杭、嘉、湖地区征收本色漕粮供皇室食用外,其他地区田赋一概改收折色银。 简化征收手续,取消里甲征收,直接由官府折办收解。
成效 增加国库收入 史书称“太仓粟可支十年,冏寺积金,至四百余万” 推动生产力 一条鞭法明文规定 税以银征收,从此银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据,促进了货币流通的发展。 为换取白银赋税,更多的农产品、手工业产品进入市场,促进了自然经济的瓦解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一条鞭法”的意义在于适应了社会发展趋势,松弛了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税收开始转为以资产计征,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
化简后遗症 因为赋役制度过于简单及明后期国防问题,致使国家收入大减和支出庞大。到了后期,明政府在一条鞭法之上加派,如辽饷、练饷及剿饷等。 无田者免差力役 一条鞭法“按亩征收”的特质使政府的财政负担大部份的从农民身上转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为了付税的主要来源,农民的负担减少,自然推动生产力。 一条鞭法之最大特色为役归于地,一些商人、手工业者无田则无须履行赋役,结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