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
我是一名乡镇卫生院的可怜医生(编外招聘人员),2009年2月进入现单位工作,试用期三月,试用期结束后,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我到其他医院进修了检验科三月,在进修期间单位支付了每月300元的生活费,2009年8月进修结束后返回单位工作至今。自从进入单位工作后,我未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和进修的相关协议,但工资卡上的工资转账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现在本人欲离职,院长要求返还进修的相关费用,并且要求三个月后才能离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另外进修期间300元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是否违法?请各位大大帮帮小弟,在此万分感谢!
另单位要求签定合同,本人不愿意签定合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未签定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离职可否要求返还进修费用?
答案:3 悬赏:3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6 16:42
- 提问者网友:心如荒岛囚我终老
- 2021-02-05 20:0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2-05 21:08
1、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单位无权要求你返还费用。
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因为没签合同,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因为没签合同,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纵马山川剑自提
- 2021-02-05 23:17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 2楼网友:玩家
- 2021-02-05 22:26
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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