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子女老人一年能补贴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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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3-08 04:07
- 提问者网友:浩歌待明月
- 2021-03-07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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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酒安江南
- 2021-03-07 13:52
各地规定不同。
以重庆为例,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其中:
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款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和经费来源。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和起止时间。发放的标准为:对取得父母光荣证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至5元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月发放的起止时间为: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月发给:二是将按月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次性集中发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各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和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为保障这类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作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的具体办法。
按照《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的通知》(双府办发[2006]165号)和《双桥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双桥委办[2006]122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年满14周当年一次性分别发给父母300元。城镇居民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年集中发给父母各30元,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奖励金从各镇(街)财政安排解决,到各镇(街)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费。
以重庆为例, 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005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其中:
第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款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奖励待遇和经费来源。依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发放标准和起止时间。发放的标准为:对取得父母光荣证者,每人每月发给2.5元至5元奖励金或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月发放的起止时间为: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发放方式有两种:一是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月发给:二是将按月发给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次性集中发放。第五款第四项规定了各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和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为保障这类人员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作了“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的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统筹解决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经费的具体办法。
按照《双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的通知》(双府办发[2006]165号)和《双桥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兑现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双桥委办[2006]122号)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年满14周当年一次性分别发给父母300元。城镇居民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年集中发给父母各30元,直到子女年满14周岁止。奖励金从各镇(街)财政安排解决,到各镇(街)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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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长青诗
- 2021-03-07 16:39
几百块吧。
- 2楼网友:天凉才是好个秋
- 2021-03-07 15:33
五百吧
- 3楼网友:拾荒鲤
- 2021-03-07 14:15
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规定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日)起到独生子女满一定年龄止发给一定的奖金,
奖金的名称又不尽相同:有叫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有叫独生子女费的,还有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
发放奖金的时限也不一样:有发放到14周岁的,有发放到16周岁的,还有发放到18周岁的;
发放的数额有多有少:最少的是吉林,每月发给4-8元;最多的是江苏,每月由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给20元以上。最普遍的是不低10元(含10元),北京、广东、河南、黑龙江、湖北、辽宁、山东、天津、新疆、云南等共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出了这样的规定。
以上都是按月发放的,还有发放一次性奖励的。如福建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不是每月发放,而是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五百元的奖励费。湖北、辽宁、重庆规定,如果不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可以选择发放一次性奖励,重庆的标准是不低于300元,湖北、辽宁是不低于1500元。贵州规定一次性发给100元至500元,并同时享受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上述奖励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绝大部分均规定,由国家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规定独生子女费奖励总额的,由双方单位各发50%;规定由单位分别发给的,由单位按照规定数额发给。
二是提高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奖励
1、增加一定比例的退休金。对独生子女父母,安徽、贵州、广西、海南、湖北、湖南、江苏、陕西、四川、新疆、云南、重庆均规定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基本养老金。
黑龙江省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1%的退休金。
海南、湖北规定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无子女的,退休时每月加发10%的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
广西规定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提高退休金计发比例的10%。
2、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广东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山东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黑龙江规定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的一次性补助。
北京、甘肃规定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河北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辽宁规定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北京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黑龙江规定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规定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安徽规定条例实施后,未执行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规定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四是子女死亡退休时全额发放退休金或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安徽规定,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补助。< /p>
广东规定无子女的职工或者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百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当其独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者因发生意外而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辽宁规定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5元。属于企业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3000元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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