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B、C、D、E拟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成立董事会,由A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立监事会,由C担任公司监事。饮料公司经营不景气,欠甲银行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把饮料公司唯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M公司,
问题:1.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2.饮料公司设立的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案例二:甲、乙、丙分别出资7万,8万,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为现金出资,丙出房产,记载于章程并在登记机关登记。公司成立半年后,又吸引丁出资5万元现金入股。又过了半年,因公司经营不善,拖欠他人42万元,且到期无力偿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当时仅价值20万元,另查明公司现有资产30万元。
问题:法院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