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1年2月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行为,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n(1)在此案例中的几个文件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n(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
合同法案例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4 07:34
- 提问者网友:不爱我么
- 2021-02-04 02:27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woshuo
- 2021-02-04 03:54
(1)分别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2)没有形成,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而水泥厂在收到承诺后立即联系了建筑公司表示不接受,因此该合同未成立。
(2)没有形成,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而水泥厂在收到承诺后立即联系了建筑公司表示不接受,因此该合同未成立。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04 04:14
1、有法律依据,甲油料厂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未出现这三种情形之一,所以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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