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斜坡修葺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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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1-24 01:48
- 提问者网友:听门外雪花风
- 2021-11-23 21:09
什么是「危险斜坡修葺令」?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duile
- 2021-11-23 21:39
「危险斜坡修葺令」是分两个阶段签发的。第一阶段业主须进行勘测,并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斜坡修葺工程建议书。通常会有两个月时间筹办勘测工作,其后会有三至六个月进行勘测工作及提交建议书。当建议获批后,当局会在第二阶段签发另一份修葺令,规定业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有关修葺工程。参考资料:bmi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西风乍起
- 2021-11-23 22:44
接 获 危 险 斜 坡 修 葺 令 时 应 怎 样 处 理
日久失修的斜坡和挡土墙(在这份资料中统称为斜坡)是引发本港山泥倾泻的主要因素。如业主对业权范围内的斜坡进行 定期勘测及维修,则许多山泥倾泻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定期维修斜坡可令斜坡安全稳固,正如汽车必须作定期保养一样。斜坡如日久失修,则情况会日渐恶化。斜坡恶化至无 法维修地步,或是变得「危险」或「具潜在危险」时,便必须进行修葺工程。
业主须负责修葺斜坡,以及进行斜坡勘测和斜坡维修。业主不但须负责其业权范围内的斜坡,同时亦须对「位于」其发展计划或属其发展计划一部分的斜坡及毗邻土地负上维修责任。如该等斜坡或土地对其发展计划有潜在危险,或是土地契约有所规定,则他们也须履行维修责任。
私人斜坡业主须依法进行必需的斜坡修葺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7A条的规定,如有关方面发现位于其业权范围内的斜坡属 于「危险」性质或「具潜在危险」,而业主对其有维修责任,则会向有关业主签发危险斜坡修葺令,饬令业主进行必需的修葺 工程。如情况并不危险,但却令人关注,则有关方面会签发斜坡维修劝喻信。
这份数据阐述应如何聘用土力工程专家,以符合「危险斜坡修葺 令」的规定,但却不包括应如何聘用认可人士/注册承建商,以符合建筑物条例及规例 中行政方面的规定。有关业主可从何选聘认可人士和注册承建商的数据请参考附录甲.
「危险斜坡修葺令」是由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处的建议签发的。
「危险斜坡修葺令」分两个阶段签发。在第一个阶段,业主须进行勘测及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根据勘测结果而提出的斜坡修葺工程建议书,供其批核。视工程的规模而定,私人斜坡业主通常有两个月时间筹办勘测的工作,之后会有三 至六个月进行勘测及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报告。修葺工程建议书获批准后,当局会在第二阶段向 业主签发另一份修葺令,规定业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有关修葺工程。
如业主未能在第一份修葺令的指定时间内进行勘测,则建筑事务监督可代进行有关勘测及其后所需的修葺工程,并根 据建筑物条例第32A及33条的规定,向业主取回所有费用及监工费。建筑事务监督亦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条的规定,向违反修葺令而无合理辩解的任何人士进行起诉 。
日久失修的斜坡和挡土墙(在这份资料中统称为斜坡)是引发本港山泥倾泻的主要因素。如业主对业权范围内的斜坡进行 定期勘测及维修,则许多山泥倾泻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定期维修斜坡可令斜坡安全稳固,正如汽车必须作定期保养一样。斜坡如日久失修,则情况会日渐恶化。斜坡恶化至无 法维修地步,或是变得「危险」或「具潜在危险」时,便必须进行修葺工程。
业主须负责修葺斜坡,以及进行斜坡勘测和斜坡维修。业主不但须负责其业权范围内的斜坡,同时亦须对「位于」其发展计划或属其发展计划一部分的斜坡及毗邻土地负上维修责任。如该等斜坡或土地对其发展计划有潜在危险,或是土地契约有所规定,则他们也须履行维修责任。
私人斜坡业主须依法进行必需的斜坡修葺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7A条的规定,如有关方面发现位于其业权范围内的斜坡属 于「危险」性质或「具潜在危险」,而业主对其有维修责任,则会向有关业主签发危险斜坡修葺令,饬令业主进行必需的修葺 工程。如情况并不危险,但却令人关注,则有关方面会签发斜坡维修劝喻信。
这份数据阐述应如何聘用土力工程专家,以符合「危险斜坡修葺 令」的规定,但却不包括应如何聘用认可人士/注册承建商,以符合建筑物条例及规例 中行政方面的规定。有关业主可从何选聘认可人士和注册承建商的数据请参考附录甲.
「危险斜坡修葺令」是由建筑事务监督根据土木工程署土力工程处的建议签发的。
「危险斜坡修葺令」分两个阶段签发。在第一个阶段,业主须进行勘测及向建筑事务监督呈交根据勘测结果而提出的斜坡修葺工程建议书,供其批核。视工程的规模而定,私人斜坡业主通常有两个月时间筹办勘测的工作,之后会有三 至六个月进行勘测及向建筑事务监督提交报告。修葺工程建议书获批准后,当局会在第二阶段向 业主签发另一份修葺令,规定业主必须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有关修葺工程。
如业主未能在第一份修葺令的指定时间内进行勘测,则建筑事务监督可代进行有关勘测及其后所需的修葺工程,并根 据建筑物条例第32A及33条的规定,向业主取回所有费用及监工费。建筑事务监督亦可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条的规定,向违反修葺令而无合理辩解的任何人士进行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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