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汇票出票人为甲,收款人为乙,最后持票人为庚,其中经过乙--丙--丁--戊--己等手转让,庚向承兑人A提示付款时,A声称金额被修改,此票无效,经鉴定汇票金额被人用试剂消除后重新填写,未留下更改人签章,无法查明更改者,此责任如何承担?
2.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为买方,向乙开出汇票经A银行承兑,乙将汇票向B银行办理贴现,汇票到期B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A银行理由是接到出票人甲通知,甲乙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乙涉嫌欺诈,故暂停支付票款。 A银行拒付理由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B银行被拒付后是否有权要求乙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如果持票人是乙,A银行是否可以以上述理由拒付?为什么? 如果持票人是乙,甲是否可以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拒绝向乙承担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一由丙公司为出票人的经过丁银行承兑的汇票以清偿债务,乙公司将该汇票质押给戊银行做担保,贷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还款戊银行向丁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戊银行并非持票人而只是质权人,且由于丙公司申请承兑时涉嫌诈骗现正接受警方调查 。 丁银行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丁拒付后戊银行应如何依票据法维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