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上说所谓票据追索权就是 票据持有人 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的情况下 有权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本息的权利 那么
请问这里的:"前手"指的是? 是出票人还是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
前手指前一个背书人或者出票人。可以向前手追偿,除非该票据是禁止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