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为继承人,或为养子与过房。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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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13 04:32
- 提问者网友:沉默菋噵
- 2021-02-12 14:40
自己为继承人,或为养子与过房。什么意思?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2-12 16:01
在法定继承上亲儿子,养子,过房(继)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养子和过房要到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收养行为是发生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的可以成立事实收养,即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但有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律上是承认的.
养子与亲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参与继承,可以立遗嘱你爱把财产给谁给多少都是被继承人说了算,适用法定继承的前提是不存在有效的遗嘱
养子与亲儿子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参与继承,可以立遗嘱你爱把财产给谁给多少都是被继承人说了算,适用法定继承的前提是不存在有效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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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野味小生
- 2021-02-12 17:13
过房
即过继
旧时,兄弟中有一人无后,为保证这一脉香火得以延续,会将其中一兄弟的子女过继给没有生育的弟兄.
兄弟中老大即长子为大房,老二为二房,以此类推!
特别是长子无后,肯定会从其他兄弟中选一男孩过继给长子,也称过房
- 2楼网友:往事隔山水
- 2021-02-12 16:27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我国继承法把养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养子女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分析,在理解“养子女”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把握如下几点:
1、养子女于收养关系成立后,其与生父母的父母子女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养子女只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但有此种情况下,养子女不是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2、养子女的地位是因收养关系而成立的,因此,只有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才能形成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如果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除了在收养法施行前(1992年4月1日起施行)当事人双方长期以养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承认的,法院可确认为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外,一般不应承认他们之间形成的“收养关系”。
3、有的收养关系当事人由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相差悬殊,或者因辈份上的原因,相互间不是以父母子女相称,而是以祖父母和孙子女相称,这种情形习惯上称之为“收养养孙”。对于这种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就不存在养父母子女的关系,被收养人对原收养人的遗产也就无权继承。被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因收养关系的解除,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恢复,也就得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但是,被收养人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恢复。双方以书面形式取得一致同意恢复父母子女关系的,双方之间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相互有继承权。如果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被收养的子女未与生父母就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取得书面的一致同意,则其虽与原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也不能恢复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不仅无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也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5、应当把养子女与“嗣子”区分开来。嗣子即过房,此是封建宗法制度立嗣的产物。收养与立嗣是目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制度。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形成的“过继”、“立嗣”,应当区别对待。“过继子”、“嗣子”与“过继”父母之间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确定存在着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可认定双方有事实收养关系,即为养父母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纯粹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不曾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或者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赡养、抚养关系的不能承认其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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