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典当行里当票的法律责任问题
答案:2 悬赏:8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3 23:24
- 提问者网友:沦陷
- 2021-02-13 02:30
我是典当行里的一名员工,现已离职,本人和典当业务无关,我主要负责财务上。有一次公司为了倒账领导要求用公司自己员工的名义来开了好多真的当票,但是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是说真当票假实际。但是我现在因为某些原因已经离职了,和上级关系不是很好,那些人的人品也有问题,我害怕这个当票到时候会存在法律责任,假的变成真的了,那我就说不清楚了。我应该做点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轻熟杀无赦
- 2021-02-13 03:09
你的问题涉及到典当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问题
典当法律行为是双方实践行为。典当法律关系要求当户提交当物,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当户提交当物是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典当行对当物具有保管义务,典当具有保管属性。在民法理论中,对保管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的认识是一致的。
典当行接收当物即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当票是典当行已经完成当金交付的凭证,证明交付的是当金而不是借款。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表明典当行为集聚保管、质(抵)押、借贷法律行为要素,故要物行为是典当法律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
综上,进行典当交易,办理当物的登记是其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未办理登记则典当法律关系未成立,当事人不具有典当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办理了虚假的的当票,但是,有关资金流向(交付)等依据是很难伪造的,即使伪造了也总回存在漏洞。因此,建议你自己趁现在记忆清楚的时候将相关过程整理成文字,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根据实际过程是很容易找出破绽的。
典当法律行为是双方实践行为。典当法律关系要求当户提交当物,2005年商务部与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当户提交当物是建立典当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典当行对当物具有保管义务,典当具有保管属性。在民法理论中,对保管法律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的认识是一致的。
典当行接收当物即负有支付当金的义务。当票是典当行已经完成当金交付的凭证,证明交付的是当金而不是借款。因此,典当法律关系形成的过程表明典当行为集聚保管、质(抵)押、借贷法律行为要素,故要物行为是典当法律行为的充分必要条件。
综上,进行典当交易,办理当物的登记是其典当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未办理登记则典当法律关系未成立,当事人不具有典当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办理了虚假的的当票,但是,有关资金流向(交付)等依据是很难伪造的,即使伪造了也总回存在漏洞。因此,建议你自己趁现在记忆清楚的时候将相关过程整理成文字,如果真的发生了纠纷,根据实际过程是很容易找出破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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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患得患失的劫
- 2021-02-13 04:33
您好,我在广州典当行工作
当票是有统一格式的
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监制
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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