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性别:X 出生日期:19XX年X月XX日 民族:汉 籍贯:XX
现住址:XX 电话:XX
原工作单位:XXXXX
工作地址: 杭州市XX路XX
被申请人:杭州XXX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XX路XX室 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XXXX-XXXXXXXX
申请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克扣、拖欠工资等。
申请要求:
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偿基本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间的差额;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仲裁。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全额支付申请人工资;对因迟到,公司物品丢失;而克扣申请人工资的事实予以承认。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月,10月份工资。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补订2009年8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支付自申请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另一倍工资。6、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用、信息费、误工费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7、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证人的误工费和车补费等一切与本案有关的费用。
理由与事实:
申请人于2009年8月17日至2009年10月11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同事及持有的被申请人处《员工联系方式》、工作资料等可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补偿基本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间的差额,申请人工资条(残缺)等可证明。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85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及《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被申请人当支付申请人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
申请人的迟到工资处罚,公司物品丢失赔偿处罚。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9月,10月份被拖欠工资。被申请人处《员工工资领取》记事本,申请人未签字可证明申请人尚未取得工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以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扣发劳动者的工资,否则即侵犯了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14条、8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自申请人参加工作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另一倍工资,并与申请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致
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11月8日
附件:1、副本1份。
2、9月份工资条(残缺)数码打印件一份。
3、被申请人处《员工联系方式》复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