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书不作为犯罪中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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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2-01 22:43
- 提问者网友:容嬷嬷拿针来
- 2021-01-31 22:42
教书不作为犯罪中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风格不统一
- 2021-01-31 23:17
这个比较理论。一般来说分三种,一种是法定的,一种是特定职业的义务,一种是先行为引起的。其他的话基本是这三种的衍伸。第一种比如遗弃罪,法律规定了遗弃子女这种不抚养子女的行为为遗弃罪。第二种比如警察,如果是平民在街上看到有人被人沿街追砍,你可以远远避开,但是如果警察看到了,就必须要上去制止,否则要是人被砍死了,警察有可能涉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第三种比如你带一个小孩子出去游泳,你就有义务保证小孩子的安全,小孩子之所以会去游泳,是你把他带出去的行为引起的。如果这时候小孩子出现了溺水,而你不加以施救的话,也同样涉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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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白昼之月
- 2021-02-01 00:07
可以将学校视为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的义务主体是学校你指的是教师在突发刑事案件中是否承担保护学生的义务吧,但教师不是适格主体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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