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法院如何判决?有什么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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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10-15 17:46
- 提问者网友:风月客
- 2021-10-14 17:45
辽宁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法院如何判决?有什么要注意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鱼芗
- 2021-10-14 18:2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开发商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期限,有这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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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封刀令
- 2021-10-14 21:19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原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周、王两人,其他同上。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如何如何,就是实际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直接说事实,以及对诉讼请求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注:应该引用合同法相关条款。此致,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原告:签名年月日
- 2楼网友:一秋
- 2021-10-14 20:16
原告宋某,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xx号。 被告辽宁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j77)。合同约定,原告以每平方米2845.7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皇站区延河街72号海华苑11号242室住房及车库一处,合同第七条对付款时间与付款额作了约定。分两次付款,第一次于2001年8月27日前支付106950元,第二次于2001年9月27日前支付余下240000元。合同对违约责任亦作了相应规定。合同第十八条对物业管理也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如期履行义务。原告进住后,认为被告未如实全面履行合同。2002年供暖并网时,该商品房未办理热网连接,原告认为这严重侵害了其权益,遂于2003年1月9日起诉来院。
二、原审法院的认定及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8月27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号0316-00113-077)。原告购买的是现房,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进住该争议房。关于原告提出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的主张,不过原告并未提出被告违反合同哪一条款,故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供暖问题,原告与沈阳市皇姑区海华物业管理所签订的“供暖合同”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属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原告应另案诉讼;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物业乱收费,经查无实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在售楼时所作海报宣传及承诺内容并未实现,认为被告违约,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其内容。故海报宣传及承诺并非双方所应该遵守的合同条款,海报宣传仅属于订立合同的要约邀请,其内容不写进合同条款中,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承诺安装电子门及24小时供暖未实际履行,属于欺骗的主张,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双方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此项条款,故对原告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未安装可视对讲电话,仅在2002年5月安装监视器,不是可视电话对讲门的主张,原、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安装何种型号对讲电话或监视器。故被告并未违反合同条款,故不应认定被告合同违约。关于原告提出的2001年到2002年度供暖一直不好及物业收费收取拆改抵押金1000元之后一年才返还以及被告收取采暖费一次性收取2年不妥,应一年一交等事宜系与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关于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于清、马秀平、张咸卓,李雅滨、张晶、王永恒、于春宇、韩书宝等证人向法院作证。上述证人均反映供暖问题及房屋质量问题。但其所述均系证人本人房屋问题,并未证实原告诉讼主张。故上述证人证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解释,不能证明原告房屋有质量问题。另外,被告在诉讼中向法院已提交了“东燃住宅”1号2号楼优质工程认证书复印件及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采信。关于原告主张其争议房质量不合格没有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这一诉讼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3楼网友:人间朝暮
- 2021-10-14 19:59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 4楼网友:行路难
- 2021-10-14 19:25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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