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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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1-02 07:05
- 提问者网友:火车头
- 2021-01-01 23:08
信托公司是干什么的?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1-01 23:48
什么是信托?
通俗地讲,因信任而托付财产,就是信托。
即可以认为:信任 + 托付财产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
这里,托付财产的基本模式是利益与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参见简易图:www.trustlaws.net/...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个不易说清楚说透彻的问题。
最简单地讲,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推荐: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归信托、拟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参考一] 在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强制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此项义务。而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任何未经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为或不当行为,均须承担违反信托的相应责任。
[参考二] 在《美国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归”、“拟制”等限定词时,信托被视为一种基于明示意图而产生的信赖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结果是:一个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同时也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并且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参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称スルハ财产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茎也撇?喂芾碛芝蟿I分ヲ为サシムルヲ谓フ”。韩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继承了日本的风格和内容。日韩两个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认为,信托是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并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财产。
[参考四] 在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无论日韩,还是我国台湾,均在《信托法》中将“信托”规定为下述模式:
转移(或处分)财产 + 依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 使受益人获益或实现特定目的 = 信托 (注:不包括特殊信托)
[参考五] 法国《信托法(草案)》将“信托”限定为合同行为,即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余下全文>>
通俗地讲,因信任而托付财产,就是信托。
即可以认为:信任 + 托付财产 = 信托。其中:信任是信托的前提,托付财产是信托的实质。
这里,托付财产的基本模式是利益与责任相互分离的三方关系:委托人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财产。参见简易图:www.trustlaws.net/...ialID=
信托是什么? 一个不易说清楚说透彻的问题。
最简单地讲,信托就是一种财产转移或管理的设计(或手段)。它作为一种严格受法律保障的财产管理制度,通过基本的三方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来更安全、更高效地转移或管理财产,从而满足人们在处置财产方面的不同需求。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律网(www.trustlaws.net)推荐:通常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目的(包括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的行为。(注:通常的“信托”不包括回归信托、拟制信托等特殊的信托。)
[参考一] 在英国,信托是一种衡平法上的义务,强制要求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处理其所控制的信托财产。任何受益人均可以要求受托人忠实谨慎地履行此项义务。而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任何未经信托或法律豁免的疏忽行为或不当行为,均须承担违反信托的相应责任。
[参考二] 在《美国信托法重述》的框架下,如果未有“慈善”、“回归”、“拟制”等限定词时,信托被视为一种基于明示意图而产生的信赖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其结果是:一个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法定所有权,同时也负有衡平法上的义务,并且为了另一个人(受益人)的利益而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参考三] 在日本,《信托法》第一条规定:“本法ニ於テ信托ト称スルハ财产権ノ移転其ノ他ノ処分ヲ为シ他人ヲシテ一ē文康磨藦茎也撇?喂芾碛芝蟿I分ヲ为サシムルヲ谓フ”。韩国《信托法》对“信托”的界定继承了日本的风格和内容。日韩两个继受信托制度的大陆法系国家均在其《信托法》中认为,信托是将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并使他人依照一定目的而管理或处分财产。
[参考四] 在我国台湾,《信托法》第一条规定:“称信托者,谓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它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无论日韩,还是我国台湾,均在《信托法》中将“信托”规定为下述模式:
转移(或处分)财产 + 依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 + 使受益人获益或实现特定目的 = 信托 (注:不包括特殊信托)
[参考五] 法国《信托法(草案)》将“信托”限定为合同行为,即基于信任将财产全部(或部分)转移......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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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煞尾
- 2021-01-02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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