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时钢筋材料价格过低,施工工程中钢筋材料上涨。
在招标文件里写到承包人自己承担工人、材料涨价和其他风险。
而施工合同中写到承包人自行承担替在各种风险(但不包括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甲方同意给予调整。
现在审计局不准调整。(理由是施工合同违背了招标文件意愿,属于无效合同)
请问审计局这种说法对不对?审计局的审计依据在哪些法律文件里面?
座等!十万火急
投标时钢筋单价过低,施工过程中钢材涨价。结算审计时审计局应按照什么价进行审计?
答案:2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0 12:07
- 提问者网友:一抹荒凉废墟
- 2021-02-09 15:21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笑迎怀羞
- 2021-02-09 16:47
朋友审计局的“不准调整”的说法是欠妥的,因为投标在先,合同在后,我们知道投标过程不单是为了确定中标价格,而且还有选择施工单位的过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也尽情尽理的,因为当今物价变化太大,投标时的价格可能要与施工过程的价格有变化,世界上的任何一家施工单位也不能把自己的家底给建设单位,为了让工程项目达到预期目的、保质量、保工期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值得推广的,这也叫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故此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甲方同意给予调整是对的。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蕴藏春秋
- 2021-02-09 17:57
审计局毫无道理,你让他去翻翻建筑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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