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找人拿钱,担保人签字了,担保人又在欠条上打了个注明。如果朋友三个月到期没有还钱房屋又搬迁了人跑了,担保人只帮借钱人找到朋友房子。找到房子之后一切责任与担保人无关。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朋友的借款吗?
担保人在欠条上的注明有效吗
答案:6 悬赏: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5-13 18:12
- 提问者网友:ミ烙印ゝ
- 2021-05-13 03:5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佘樂
- 2021-05-13 04:29
当然了,既然是由他来担保,被担保人跑了,当然就相当于担保人向你借钱没还一样的。如果担保人拒不履行其责任,为了预防担保人也跑了,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求助,由公安机关协调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偿还欠款或冻结担保人名下的相当价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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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廢物販賣機
- 2021-05-13 08:30
该注明是有效的,并直接导致双方担保关系未成立,也即双方保证合同未成立。
理由简述如下:
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订立合同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同时,《担保法》只规定了五种法定担保形式,其中保证担保要求保证人必须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承担债务或承担责任。如你所述,对方虽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名,但后面的注明却明确表示对该笔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他并没有真正作出为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所以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合同并未成立。
- 2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5-13 08:19
无效
- 3楼网友:独钓一江月
- 2021-05-13 07:57
有效
- 4楼网友:山君与见山
- 2021-05-13 06:28
需要,根据我国法律他打的那个注明根本没有法律意义,得不到法律支持。你完全可以视而不见。
担保法司法解释有一条: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其实你的例子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提前结束,也可以说这样的条件使保证没有意义,丧失稳定性,保证性。附的这个条件不影响保证
- 5楼网友:思契十里
- 2021-05-13 05:19
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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