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与A公司业务合作:
我公司在2月份开了一张11万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
并且在3月份再开了一张1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
A公司将于4月份,将两张增值税发票所应付的款项总计21万元,打入我公司的对公账户中,这样会不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我公司的4月份收入为21万元?
我公司已于2月份、3月份,缴纳了11万 与 10万 的企业所得税了,
那4月份,对方把21万元打入我公司的对公账户,那会不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4月份收入为21万元,并且要我再次缴纳这21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关于对方公司先要发票后打款的问题。
答案:2 悬赏:6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11 13:39
- 提问者网友:且恨且铭记
- 2021-02-11 01:56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煞尾
- 2021-02-11 02:26
不会出现那种话情况。开票和收入的确认很多时候都不在一个期间。税局只看你的申报和开票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几近狂妄
- 2021-02-11 03:26
正常情况是对方不要票也开出来,他不要是他的事,你不开就是你的问题了。计入预付项目,最后也得想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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