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男,现年25周岁;
犯罪嫌疑人王,男,现年20周岁。
二者均为甲县人。
2006年二人因盗窃罪共犯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投入乙县农场进行劳动改造。
2007年9月6日两人越狱外逃,途经丙县进行盗窃,被丙县村民发现后为脱身杀死一人,最终再丁县被抓。
已知四个县都同省不同区
问: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原理说明该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最为适当。并逐步解释说明.
犯罪嫌疑人李,男,现年25周岁;
犯罪嫌疑人王,男,现年20周岁。
二者均为甲县人。
2006年二人因盗窃罪共犯被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投入乙县农场进行劳动改造。
2007年9月6日两人越狱外逃,途经丙县进行盗窃,被丙县村民发现后为脱身杀死一人,最终再丁县被抓。
已知四个县都同省不同区
问: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原理说明该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最为适当。并逐步解释说明.
本案应该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最为适当。理由如下:
第一,两人是在丙县盗窃、杀人的,丙县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审核证据,有利于迅速查明案情;
第二,丙县是被害人的亲属、证人所在的地方,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他们就近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案件既然是在丙县发生,当地群众自然关心案件的处理,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功能。
第四,案件由丙县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丙县人民法院总结和研究当地刑事犯罪的规律,及时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减少犯罪的出现。
本案应有乙县法院管辖为宜。理由:
1,普通案件是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是本案属于罪犯从监狱脱逃后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
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1)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或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2)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3)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在犯罪地并没有抓获,所以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