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前旷工两天,公司可以扣除工资,但不发工资,这合法吗?
- 提问者网友:杀生予夺
- 2021-02-03 06:18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長槍戰八方
- 2021-02-03 07:54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 1楼网友:千夜
- 2021-02-03 08:23
1、旷工两三天虽属违反劳动纪律,还不能算严重违反厂里的规章制度,何况厂里还要有这方面的规章制度,就算有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用人单位还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一是要举证说明你旷工的事实成立,二是要证明你的旷工天数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要拿出用人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证明制度规定在先,四是要举证说明这项规章制度已告知与你。四项证据缺一不可,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3、由此可见,法律对待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原则有三:一是订立程序合法,二是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已经向劳动者公示,只要符合这三项条件,企业的劳动规章制度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与劳动者都应当严格遵守。
4、按照上述规定,明显看出“公司管理条例”带有强制性的规定,订立程序也不一定合法,也就是说没有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所以规章制度本身就不合法,劳动者就可以不执行。
5、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厂里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上述要求单位一般不会轻易给你,只有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收费),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如果进入民事诉讼也是同样的,你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