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经济特区的某中外合资广告公司(外方投资额为100万美元),某年1月1日开业经营。第二年5~6月,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该公司尽快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该公司均以无利润为由,拒不申报。当税务机关派人员进行稽查时,该公司才提供如下纳税资料:
(1)开业当年向客户收取广告费1200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200万元)。
(2)第二年发生灯箱广告制作费5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360万元。
(3)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包括一次列支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2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5年摊销),支付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5万元;业务招待费50万元。
(4)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年利息10万元(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8%)。
(5)营业外支出40万元(其中因台风造成广告牌损失30万元,保险公司同意赔款18万元)。
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1200-200-50-360-400-150-40=0(元)。
要求: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分析该公司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请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指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交际应酬费税前可列支的限额: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所以:交际应酬费=500×10‰+500×5‰。
(1)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如下错误:
当年广告收入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应纳营业税=(1200-200)×5%=50(万元)
外商投资企业不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开办费应5年摊销,超标准列支额160万元(200-200×1/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
得额。
交际应酬费只允许列支7.5万元(500×10‰+500×5‰),超标准列支额42.5万元=50-7.5,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外方作为投入资本的境外借款利息80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款利息只允许列支8万元(100×8%),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2万元=10—8不得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营业外支出中有赔偿的部分(18万元)不得税前列支,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160+42.5+80+2+18-50=25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52.5×15%=37.875(万元)
(2)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偷税犯罪行为。
(3)应按税收征管法及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偷税数额=252.5×15%=37.875(万元)
应纳税额=50+37.875=87.875(万元)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37.875÷87.875≈43%
处理: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