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护电梯标语,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权标语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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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5-14 10:55
- 提问者网友:自食苦果
- 2021-05-13 21:18
爱护电梯标语,电梯出现故障需要维权标语怎么写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5-13 21:58
近日来,由于质量、保养维修不及时等原因,电梯停运、坠落等故障频发。有数据显示,在2013年,我国发生电梯事故70起,死亡人数为57人。电梯安全事故发生后,如何划分权责维权追偿?又该注意哪些事项?而作为物业又该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典型案例
案例1 小区电梯频出故障 物业辩称责任在电梯公司
10月1日下午6时许,兰州市七里河区林家庄420号一小区1号楼孕妇李女士等人乘电梯准备上27楼,当电梯升到14楼时,突然快速下滑到8楼。事发后,电梯内刘女士几人将电梯门拉开一道缝隙,将手机伸出门外,才拨通了物业人员电话,被困40分钟后最终得救。而前几天,另一名孕妇乘电梯时,也发生了坠梯事件,孕妇住院好几天,物业还赔礼道歉了。事后,物业部门张贴出了通知,表示将邀请质检等相关人员对小区18部电梯进行维修。而就此问题,小区物业一名姓蒋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梯安装已两年了,因为建楼施工时,将一些线路破坏。“电梯事件已经引起开发商的重视,我们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是受害者,这些都是电梯公司的责任。”
案例2
电梯检测不合格 开发商赔偿506万
2012年8月13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嘉丽阳光苑由于小区28部电梯检验全部不合格,造成小区全部电梯停运。电梯停运后,小区的业主每天只能靠爬楼梯回家,该小区最高的高层达到33层,没有电梯给业主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据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牟明超介绍,该小区交房后,物业仅有据可查的维修高达678次,其中交房不到2月电梯就发生停运等故障48次。当年10月,在台州市黄岩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台州市嘉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协议调解:台州市嘉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506万,作为对小区电梯及电梯维修的一次性赔偿金。
律师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坤
主持人:电梯事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蒲夏煜:适用电梯事故的法条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志坤:根据GB3608《高处作业》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或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可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之所以将2米作为基准,是因为以人体高度范围内的高度坠落,伤害性是极其微小的。也就是说,2米以下的作业对周围环境内的财产或人身基本上不构成严重威胁,电梯作为2米以上的作业应为高空作业。
主持人:电梯事故中,如何认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蒲夏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电梯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而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体到电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中对于责任人的划分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法律上,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第三人,四种不同的主体都与致害的电梯有关。
比如,电梯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余下全文>>
典型案例
案例1 小区电梯频出故障 物业辩称责任在电梯公司
10月1日下午6时许,兰州市七里河区林家庄420号一小区1号楼孕妇李女士等人乘电梯准备上27楼,当电梯升到14楼时,突然快速下滑到8楼。事发后,电梯内刘女士几人将电梯门拉开一道缝隙,将手机伸出门外,才拨通了物业人员电话,被困40分钟后最终得救。而前几天,另一名孕妇乘电梯时,也发生了坠梯事件,孕妇住院好几天,物业还赔礼道歉了。事后,物业部门张贴出了通知,表示将邀请质检等相关人员对小区18部电梯进行维修。而就此问题,小区物业一名姓蒋的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电梯安装已两年了,因为建楼施工时,将一些线路破坏。“电梯事件已经引起开发商的重视,我们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也是受害者,这些都是电梯公司的责任。”
案例2
电梯检测不合格 开发商赔偿506万
2012年8月13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嘉丽阳光苑由于小区28部电梯检验全部不合格,造成小区全部电梯停运。电梯停运后,小区的业主每天只能靠爬楼梯回家,该小区最高的高层达到33层,没有电梯给业主们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而据小区业委会副主任牟明超介绍,该小区交房后,物业仅有据可查的维修高达678次,其中交房不到2月电梯就发生停运等故障48次。当年10月,在台州市黄岩区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小区业委会与开发商台州市嘉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协议调解:台州市嘉丽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506万,作为对小区电梯及电梯维修的一次性赔偿金。
律师说法
主持人: 本报记者 董子彪
嘉 宾: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蒲夏煜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志坤
主持人:电梯事故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蒲夏煜:适用电梯事故的法条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样,《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志坤:根据GB3608《高处作业》国家标准的规定,凡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施工作业,当坠落高度距离基准面在2米或2米以上时,该项作业即可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之所以将2米作为基准,是因为以人体高度范围内的高度坠落,伤害性是极其微小的。也就是说,2米以下的作业对周围环境内的财产或人身基本上不构成严重威胁,电梯作为2米以上的作业应为高空作业。
主持人:电梯事故中,如何认定致人损害赔偿责任?
蒲夏煜: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电梯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而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作业人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具体到电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中对于责任人的划分有其特殊性。因为在法律上,电梯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第三人,四种不同的主体都与致害的电梯有关。
比如,电梯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电梯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的销售者赔偿;电梯缺陷由生产者造成......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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