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政策让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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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4-13 02:34
- 提问者网友:自食苦果
- 2021-04-12 16:56
哪些政策让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从中受惠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愁杀梦里人
- 2021-04-12 18:34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界定
1.单个部门收入千万元以上的为大所(单个部门为:审计、评估、工程咨询部)
2.被纳入某省级机关或国企的审计咨询单位备选库的或常年为大型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为大所
3.总排名在全省前十的为大所
4.大所总是在各地有很多分部、分所、挂靠所
5.中小事务所多如牛毛,像南京1地就有300来家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点
1.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事务所是由具有CPA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受法律约束少,执业较灵活;容易设立,在非鉴证服务上可以很好地满足大量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审计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当然,个人独资形式由于规模有限,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低,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应对其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设立条件上可以抬高申请设立CPA执业年限等,全面提高个人独资事务所的服务能力。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CPA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一大优势就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尤其有利于刚刚恢复发展的CPA行业。但致命的缺点是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的责任减轻可能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有限责任将风险“锁定”在事务所全部资产的范围内,就可能出现股东为了保持客户而选择在执业中过分迎合客户的要求,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可能滋生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还可能扭曲了激励约束机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对整个会计行业发展不利。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这种方式,由于当时我国不健全、不合理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脱钩改制匆匆上马,当时的目标在于“脱”,改变投资主体,采用对行业阵痛小的有限责任体制。但现在的中天勤,麦克特等大案要案的爆发给我们敲响警钟,有限责任的发展是到了它“有所收敛”的时候了。
3.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事务所是有两名或两名以上CPA组织的合伙组织,各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其次;法律责任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业者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同时也体现了专业人事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同舟共济的特点,而这正是合伙制的灵魂所在。早期的合伙事务所是由个人独资转化而来,内在特质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层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又是专业人士“志同道合”的关系,一种“人和”关系。
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召集大批CPA作为合伙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便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是,由于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削弱了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牵制的内在制衡机制。在我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基本判断标准是考察有限责任合伙能否赔偿得起投资者的损失。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后,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很容易将资产转移以减少赔偿额,这样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普遍合伙制更适应发展初期或中小型事务所,为避免规模化带来的弊端,可以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予以重点关注,谨慎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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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界定
1.单个部门收入千万元以上的为大所(单个部门为:审计、评估、工程咨询部)
2.被纳入某省级机关或国企的审计咨询单位备选库的或常年为大型政府部门提供服务的事务所为大所
3.总排名在全省前十的为大所
4.大所总是在各地有很多分部、分所、挂靠所
5.中小事务所多如牛毛,像南京1地就有300来家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点
1.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事务所是由具有CPA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受法律约束少,执业较灵活;容易设立,在非鉴证服务上可以很好地满足大量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审计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当然,个人独资形式由于规模有限,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低,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应对其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设立条件上可以抬高申请设立CPA执业年限等,全面提高个人独资事务所的服务能力。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CPA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一大优势就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尤其有利于刚刚恢复发展的CPA行业。但致命的缺点是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的责任减轻可能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有限责任将风险“锁定”在事务所全部资产的范围内,就可能出现股东为了保持客户而选择在执业中过分迎合客户的要求,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可能滋生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还可能扭曲了激励约束机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对整个会计行业发展不利。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这种方式,由于当时我国不健全、不合理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脱钩改制匆匆上马,当时的目标在于“脱”,改变投资主体,采用对行业阵痛小的有限责任体制。但现在的中天勤,麦克特等大案要案的爆发给我们敲响警钟,有限责任的发展是到了它“有所收敛”的时候了。
3.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事务所是有两名或两名以上CPA组织的合伙组织,各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其次;法律责任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业者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同时也体现了专业人事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同舟共济的特点,而这正是合伙制的灵魂所在。早期的合伙事务所是由个人独资转化而来,内在特质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层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又是专业人士“志同道合”的关系,一种“人和”关系。
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召集大批CPA作为合伙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便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是,由于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削弱了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牵制的内在制衡机制。在我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基本判断标准是考察有限责任合伙能否赔偿得起投资者的损失。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后,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很容易将资产转移以减少赔偿额,这样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普遍合伙制更适应发展初期或中小型事务所,为避免规模化带来的弊端,可以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予以重点关注,谨慎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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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网友:孤独的牧羊人
- 2021-04-12 19:15
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特点
1.个人独资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独资事务所是由具有cpa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并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事务所组织形式。这种形式的优点是受法律约束少,执业较灵活;容易设立,在非鉴证服务上可以很好地满足大量中小企业和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审计市场上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更应该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当然,个人独资形式由于规模有限,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较低,对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应对其作出限制性规定,在设立条件上可以抬高申请设立cpa执业年限等,全面提高个人独资事务所的服务能力。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事务所是cpa认购事务所股份,并以其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一大优势就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尤其有利于刚刚恢复发展的cpa行业。但致命的缺点是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的责任减轻可能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保证审计质量的动力。有限责任将风险“锁定”在事务所全部资产的范围内,就可能出现股东为了保持客户而选择在执业中过分迎合客户的要求,为了个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可能滋生过激的商业行为倾向,还可能扭曲了激励约束机制,如果不加以限制,将对整个会计行业发展不利。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事务所采用的这种方式,由于当时我国不健全、不合理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脱钩改制匆匆上马,当时的目标在于“脱”,改变投资主体,采用对行业阵痛小的有限责任体制。但现在的中天勤,麦克特等大案要案的爆发给我们敲响警钟,有限责任的发展是到了它“有所收敛”的时候了。
3.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事务所是有两名或两名以上cpa组织的合伙组织,各合伙人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制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以合伙人共同决策,管理方式灵活;其次;法律责任是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业者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加强了对自身的行为约束,同时也体现了专业人事之间的地位平等,风险共担,资源共享,同舟共济的特点,而这正是合伙制的灵魂所在。早期的合伙事务所是由个人独资转化而来,内在特质并没有变,只是多了一层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又是专业人士“志同道合”的关系,一种“人和”关系。
4.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是事务所以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召集大批cpa作为合伙人,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基础上便于事务所扩大规模。但是,由于无过错合伙人无需对其他合伙人的职业性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就削弱了合伙人之间相互监督、牵制的内在制衡机制。在我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是否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基本判断标准是考察有限责任合伙能否赔偿得起投资者的损失。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后,负有直接责任的合伙人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他们很容易将资产转移以减少赔偿额,这样有限责任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就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了。普遍合伙制更适应发展初期或中小型事务所,为避免规模化带来的弊端,可以在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予以重点关注,谨慎把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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