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一座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卖给了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和丙知道后向法院申请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并要求丁返还房屋。请问:丁是否要返还房屋?
甲乙丙共同出资出力建造一座二层砖混结构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房产证并将房屋卖给了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和丙知道后向法院申请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并要求丁返还房屋。请问:丁是否要返还房屋?
丁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的话,丁不需要返还房屋,因为是善意取得,但是可以向甲追偿。
你好!如你所说,甲乙丙三人之间是共有关系,并且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物,其处分行为无效。至于丁,应该是善意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不必返还房屋。乙丙遭受的损失,可以向甲主张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