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企业从2008年开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请问是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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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时间 2021-06-07 21:08
- 提问者网友:树红树绿
- 2021-06-06 21:01
跨地区经营企业从2008年开始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请问是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北方的南先生
- 2021-06-06 21:35
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中,下列八种情况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也就是说,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的剩余期限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取得的所得,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16号)规定,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7、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也就是说,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的剩余期限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取得的所得,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
同时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所[2008]16号)规定,省内跨市、县(不包括宁波)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其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暂由总机构统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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