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8月份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车辆全部责任。我住院治疗,左小腿胫、腓骨粉碎性开放骨折、骨缺损,左膝髌骨骨折,左内踝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右小腿开放性骨折,双腿不能用劲,尤其是解大便,必须要两个人帮忙才能在床上便盆里解,所以由我父亲和我爱人两个人护理,过了三个多月后开始我爱人一个人护理。期间,左小腿感染并发骨髓炎,2010年4月22日出院在家休养,5月12日再次入院做左髌骨手术,6月22日出院,医生说:要等到10月份再做手术。因为右小腿有外固定架,左小腿还没有做胫骨延长手术,还不能拄拐,更不用说行走,所以不管是在医院还是回到了家,都需要有人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容易主张,可是在家休养这段时间的护理费如何主张呢?再有,护理费原则上是一个人,可是我需要两个人护理的那段时间,护理人数该如何确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