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力在未经的妻子刘英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三间平房以7000元卖掉了。买主付给张大力房款7000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刘英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买房,以致双方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于是买主起诉到法院。问:
1、未经共有人同意,案中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吗?
2、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张大力在未经的妻子刘英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三间平房以7000元卖掉了。买主付给张大力房款7000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是,刘英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买房,以致双方未能实际交付房屋。于是买主起诉到法院。问:
1、未经共有人同意,案中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吗?
2、法院该如何处理此案?
1.无效,本房屋为共有财产,张无权自主卖掉.
2.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张将已收款退回,同时如果买房人追究张违约责任,法院应判令张承担违约责任.
此房屋买卖合同原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房屋的共有人没有追认且反对卖房,则此买卖行为无效,卖主不能交付房屋的后果是因卖主隐瞒了重要的事实导致的,卖主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应判决卖主退还买主的房款及赔偿买主因此房屋买卖行为的损失和诉讼费用,当然法院的判决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