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受伤,不能再从事工作,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 提问者网友:活着好累
- 2021-07-17 17:51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摆渡翁
- 2021-07-17 18:34
1、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你的情况可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工资按《劳动保障条例》规定支付如下:
工 龄 | 支付标准工资的比例 |
不满2年 | 60% |
满2年不满4年 | 70% |
满4年不满6年 | 80% |
满6年不满8年 | 90% |
满8年及8年以上 | 100% |
3、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医疗期满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 1楼网友:英雄的欲望
- 2021-07-17 21:39
是不是正式工?
工龄多少?
具体问题可到公司所在地的 劳动局 信访办咨询 办理
- 2楼网友:冷風如刀
- 2021-07-17 20:39
- 3楼网友:琴狂剑也妄
- 2021-07-17 19:25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论:如果不是因工负伤,只能参照第四十条第二款,如果调整工作后,仍不能适应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1、医疗期内不能解除
2、解除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