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款是什么
答案:2 悬赏:40 手机版
解决时间 2021-02-07 09:04
- 提问者网友:我们很暧昧
- 2021-02-06 23:22
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一款是什么
最佳答案
- 五星知识达人网友:底特律间谍
- 2021-02-07 00:40
第一百零六条 委托送达的,应当将委托函、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寄送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应当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应当将不能送达的原因及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将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退回。
全部回答
- 1楼网友:往事埋风中
- 2021-02-07 01:56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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